第9条 公司规定设备正常运行率应达到A1%以上,即设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,因设备故障停机率小于 。
第10条 设备运行时间按正常生产时间计算。例如,生产线的生产以当天每班的累计时间为准,即生产自接班后开机起至本班生产结束为止,中间扣除生产线每班吃饭、更换特种纸时间。
第11条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,因设备原因产生的一切停机时间,均计入设备运行率。其中:
1.纸板生产线设备运行率应达到A1%;
2.纸箱车间印刷机设备运行率应达到A2%;
3.纸箱车间装订机运行率应达到A2%;
4.车间辅助设备(如汽泵、单面机、彩印机、小分机、切纸机等)运行率应达到A3%。
第12条 纸板生产线设备运行率低于A1%,每小时给予设备部及相关人员罚款 元;超过A1%者每小时给予奖励 元。
第13条 纸箱车间印刷设备运行率低于A2%者,每小时给予设备部及相关人员罚款 元;超过A2%者每小时奖励 元。
第14条 车间辅助设备运行率小于A3%者,每小时给予设备部及相关人员处罚 元;运行率超过A3%者,每小时奖励 元。但若是因为辅助设备引起生产线的停机,则按生产线停机处罚。
第15条 由于设备部没有小修、大修、设备保养,因瓦楞辊、压辊、横切刀、大帆布带等大件的更换维修计划而导致设备的不正常,计入设备运行率。
第16条 不计为停机的情况:
1.计划安排的检修不计为停机;
2.设备虽然有故障,但可利用午休、下班后维修未影响生产的不计为停机;
3.因操作人员的误操作产生的设备故障停机,不计入设备运行率;
4.事先已发现故障,已做维修计划,并已通知生产部停机,但由于生产部未安排停机、检修造成的非计划停机,不计入设备运行率;
5.维修设备时,因设备备件到位不及时造成的停机,不计入设备运行率。